《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以放貸為目的,向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以放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兩次以上因高息放貸受到行政處罰,且又高息放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