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通知書上註明的案號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案由也有問題。在民事案件中,涉及信用卡的唯壹案由是“信用卡糾紛”,而在刑事案件中,涉及信用卡透支的唯壹罪名是“信用卡詐騙罪”。因此,通知書上註明案由是“信用卡透支”,不論類別,法院不可能把案由寫錯;
第四,被告的稱謂也有問題。在民事案件中稱為“被告人”,但在刑事案件中稱為“被告人”,通知書中的案號為刑事案件的案號,但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稱謂明顯矛盾,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傳票中不會註明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所以通知書也明確了王的身份證號碼,明顯是多余的;
五、法院不具體,大部分地級市都有高新區人民法院,所以法院傳票中法院名稱不能縮寫;另外,刑法的頒布不是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而是全國人大。被告不出庭的法律後果是缺席審判,而不是查封被告及其家人的財產。
第六,通知的最後壹句話“如有疑問,請及時與律所聯系”,也透露了這不是法院通知,法院發出的通知壹定是離開法院的聯系方式,不可能聯系律所。那麽有人可能會問這是不是律師發的?當然,不可能。律師都是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不可能發出這麽不專業的通知,有很多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百二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