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卡後持卡人必須還清全部欠款,而且需要壹次性還清本金、手續費、利息、滯納金等全部應還款項。因為只有在還清後,信用卡才可能被解封。如果信用卡被封後不償還,除了會被銀行上報到征信系統中,還有可能被拉入銀行黑名單,影響以後的借貸、投資等。
法律依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持卡人還清透支本息後,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辦理銷戶:
(壹)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後,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
(二)信用卡掛失滿45天後,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
(三)信譽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並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帳戶兩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持卡人使用單位卡進行透支的,由其單位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持卡人使用個人卡附屬卡發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主卡持卡人喪失償還能力的,由其附屬卡持卡人承擔透支金額的償還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