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發卡行應根據整體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選(可選)要素,省略(選擇)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選信息或必選選項。
以及他人代理(單位辦理的公務旅行卡和商務采購卡、主卡持卡人辦理的附屬卡除外)、他人簽名、未簽名的申請材料等。,不得發放信用卡。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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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發卡行應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並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確定有效的擔保和擔保方式。發卡行應定期審查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狀況。
發卡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內部不同級別員工的授權權限和授權限額。發卡行應加強止付名單的管理,及時接收和發送止付名單。
第四十九條已核銷的透支款收回的,在本金和利息中增加“壞賬準備”。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加入所在城市的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應當報總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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