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不是直接犯罪!根據描述,罪名可能有兩個方向,壹是詐騙罪(《刑法》第266條);另壹類是刑法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包括集資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第192條至第200條)。不同的罪名對應不同的立案標準、證據標準、犯罪構成和量刑。
對於退贓、賠償,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賠償行為能夠彌補損害的程度、退贓、賠償的數額和主動性,基準刑可以減少30%以下。對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和認罪悔罪程度,基準刑可以減輕40%以下;積極賠償,但不諒解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雖然沒有賠償,但如果達成諒解,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內。
團夥財務詐騙1.7萬,贓款贓物已返還1.7萬。主犯會怎麽判?答:壹是金融詐騙團夥的主犯身份已經查明,罪責已經區分;二是作為主犯,被抓獲後認罪態度較好,能主動全額退還詐騙犯罪所得贓款;第三,鑒於罪犯的上述綜合情況,對其從輕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見效果。案件法定情節多,酌定情節多,需要從程序、證據、追訴時效、案外因素等方面認真分析、綜合考慮,才能更好地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