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六十條持卡人使用單位卡透支的,其單位應當負責償還透支金額並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個人卡附屬卡透支。
主卡持卡人負責償還透支金額和支付透支利息;主卡持卡人喪失還款能力的,其附屬卡持卡人應當承擔償還透支金額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責任。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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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發卡銀行收取的其他費用。歸還或支付的金額。
視同償還實際透支本金。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應當根據發卡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審核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司法會計和審計報告等證據材料審查確定。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