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方法可以計算退保率:
①以已繳退保金計算。在中止期間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退保金):現金價值來源於保險單的準備金,由投保人歷年繳納的保險費累積而成。因此,退保率是已支付的總退保金與初始準備金加上當前凈保費之和的比率。它是企業質量的重要指標。
計算公式如下:退保率=[本期退保總保費/(期初累計準備金總額+本期純保費總額)]* 100%;
②按保險金額計算:當年退保保單的保險金額與年初總有效保險金額的比值,即
退保率=(當年保額/年初有效保額總額)*100%。
退保金是指在本公司經營的長期壽險業務中,被保險人辦理退保時,根據保險條款向被保險人支付的退保金。
2.退保金的計算:
合同解除時被保險人已繳納保險費兩年以上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如果滿兩年仍未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將根據合同約定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1)正常退保:參保人戶籍已遷移,且遷入地未建立農村保險制度,或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可按正常退保處理。退保時從個人繳納的保險費中扣除管理服務費後,按規定的退保利率將利息退還給個人或法定繼承人。
(2)非正常退保:非正常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退保。個人堅持退保的,只退還參保個人繳納的保險費(不含管理服務費,不計利息)。按照個人不參加養老保險,不發放集體補助的原則,已計入個人名下的集體補助不予退還,納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