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兩種情況:
1、因欠金融機構或者個人錢會被凍結。法院可直接把所有進入該人名下的全部銀行卡內現金轉走,支付給債主或者其他機構。
2、因信用原因,被國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銀行卡不會被凍結。但有很大影響。
銀行卡詐騙主要有如下形式:
不法分子通過各種手段,如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方式,騙取持卡人的賬號和密碼,造成持卡人、發卡人的資金損失。主要手段有:
開設假銀行網站或假購物網站
利用計算機病毒進行詐騙
利用短信群發器向不特定的社會群體發送虛假信息
直接在ATM機上安裝微型攝像裝置,或利用高倍望遠鏡在距ATM機不遠處窺視
通過虛假電話銀行,誘使客戶輸入個人信息,竊取客戶的銀行卡賬號和密碼。
偽卡欺詐。
偽卡欺詐也稱克隆卡欺詐,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偷窺、錄像、測錄磁卡信息、安裝假刷卡設備等各種手段竊取卡號和密碼,然後仿制出偽卡,再利用偽卡消費或取現。
以辦理銀行透支信用卡為名實施詐騙。
在ATM機上騙卡。
不法分子在自動取款機上做手腳,設法使取款人的銀行卡插入ATM機後被“吞卡”,然後利用各種手段騙取密碼。當客戶離開後,犯罪嫌疑人迅速上前將被“吞”的銀行卡從ATM機中拉出,將資金盜取。所以在平時的生活中應當註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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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差弊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