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壹般申請證件是身份證;
②身份證有效期在身份證背面下方;
③有效期格式為yyyy.mm.dd-yyyy.mm.dd,如2003.01.01-2013.01.01,其中前者為發卡日期,後者為有效期。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法》對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1,16至25周歲,發放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2、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
3、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該法律還規定:
1.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2.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發生變化或者證件嚴重損壞無法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
3、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並換發新卡;
4.獲取新證書時,必須交回原證書。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