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要求,IRB對國家、銀行和公司的風險暴露采用相同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這種方法依賴於四個方面的數據:壹是違約概率,二是違約損失率,三是違約風險敞口,四是有效期。
:新巴塞爾協議壹
新巴塞爾協議I由國際清算銀行下屬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推動,其內容針對1988的舊巴塞爾協議I進行了大幅修改,旨在規範國際風險控制體系,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
舊巴塞爾協議I對信用風險權重的分類過於粗糙,扭曲了銀行風險的全貌,增加了合法資本套利。
大型銀行的盛行,以及近年來大型銀行規模和復雜程度的增加,也凸顯了它們的不足。
1996的修訂將市場風險納入了資本需求的計算,明年年底實施。1999年6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新的資本充足率結構咨詢文件,對舊巴塞爾做了大量修改。
2001 1新巴塞爾I草案公布,修訂了之前的信用風險評估標準,增加了操作風險的參數,在銀行資本計提中考慮了三種風險,以期規範國際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
該框架於2004年6月正式定稿,希望大多數國家能在2006年年底前采用這壹框架。
巴塞爾協議的三大支柱:
新巴塞爾協議強調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其中信用風險資本撥備包括:標準法、基本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
2.監督審查過程。
3.市場約束功能,即市場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