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構成包括四個方面:
1,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2.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名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對其在社會某些領域和方面進行管理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的管理活動,損害其聲譽;
3.主觀上只能由直接故意造成犯罪,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犯罪;
4.本罪的客觀表現是行為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二、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身份證管理系統。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壹般主體,即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權制作居民身份證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要進壹步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