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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信用卡詐騙怎麽認定

法律分析:私藏與持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修正案既未規定私藏,說明立法者未將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以私藏的行為以犯罪論處。持有是對特定物的管領和控制的狀態,在本質上表現為行為人對特定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持有無需將特定物品處於行為人物理力的控制之下,不以行為人對特定物品的自然力量或物理力上的直接占有、控制為條件,只要求行為人與物品之間存在支配與被支配、控制與被控制的事實狀態和關系即可。因而,持有既可以是行為人將偽造的信用卡攜帶在身、藏匿家中或存放於特定地點,也可以是將偽造的信用卡委托他人保管,處於自己支配的範圍之內。在“持有”的具體內涵上,“持”和“有”不可分割,行為人僅是為他人保管信用卡而無直接支配權的,僅為“持”;因無法滿足“有”的條件,不能構成本罪,可視情況構成窩藏贓物的犯罪。“運輸”是行為人對行為對象所進行的空間位置移動。既包括將偽造信用卡從國(境)外運入國(境)內,也包括在國(境)內所進行的移動。通過各種方法將信用卡由此地運往彼地的為運輸,此地與彼地不純粹是物理意義的空間距離和位移,而應根據人們的壹般觀念,將壹定的行政區域結合距離的遠近作判斷。持有、運輸的行為對象是他人已經完成偽造的信用卡或者將用於他人實施偽造信用卡犯罪的空白信用卡。持有、運輸偽造的空白信用卡均為數量犯,須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 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 壹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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