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實物交易相比,虛擬交易,如遊戲賬號、點卡、電話卡等。,不需要郵寄物品~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決定。從2018、12、1,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將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惡意透支的類型:
1.頻繁透支:持卡人以極高的頻率在相距較近的信用卡營業廳反復取現,積少成多,短時間內占用銀行大量現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銀行申請,開立多個賬戶,持卡人為還舊透支,產生多筆債務,導致無力償還。
3.異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國通訊設備尚不發達,異地取現信息無法及時匯總,難以及時送達“緊急止付通知”的現狀,在全國各地作案,隨意透支。
4、串通透支:
壹是持卡人相互交叉,連鎖擔保,在不同銀行申請信用卡透支。
二是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工作人員串通,以虛假消費的方式獲取銀行資金。
三是持卡人內外勾結銀行員工使用信用卡透支。
惡意透支在發卡行催收無效時,除了立即止付外,還應盡快聯系擔保人,要求其在到期時履行擔保責任。擔保人拒不履行擔保責任的,應當采取司法手段解決。我國刑法將惡意透支界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的壹種,其構成要件是:
1.持卡人是合法持卡人。盜用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構成盜竊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但不構成惡意透支;
2.主觀上,持卡人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用銀行資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觀上進行了惡意透支,給發卡銀行造成了經濟損失;
4.持卡人經發卡銀行催收後拒不歸還,且金額較大或需要較長時間才能達到違約金。
對於符合上述構成要件的惡意透支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追究惡意透支行為的刑事責任。不符合上述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可以依據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提起民事訴訟,應當追究惡意透支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