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前社會,有些商鋪會幫別人進行信用卡套現,其實信用卡套現看似是很小的事情,但卻是屬於違法的行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數額較大”。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數額較大”。信用卡套現行為從參與人的具體行為方式差別來看,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持有信用卡的參與人,包括以本人真實身份申領信用卡並參與套現的行為人、以虛假身份申領信用卡並參與套現的行為人、使用偽造信用卡並利用來套現的行為人;另壹類是持有信用卡的參與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設立POS機具協助刷卡套現的行為人、開設網絡經營途徑協助信用卡持卡人虛假匯款或虛假買賣的行為人。除了以上兩大種類的參與人之外還可能存在各自實施幫助的其他人員,包括非法獲得他人身份信息並用於申領信用卡的人員、非法獲得他人信用卡信息並用於偽造信用卡的人員、非法偽造信用卡的人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