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177條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擴展資料: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49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激活前應當對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對。不得激活領用合同(協議)未經申請人簽名確認、未經激活程序確認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
對新發信用卡、掛失換卡、毀損換卡、到期換卡等必須激活後才能為持卡人開通使用。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費用。
在特殊情況下,持卡人以書面、客戶服務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均認可的方式單獨授權扣收的費用,以及換卡時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除外。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並使用,不得發放任何禮品或禮券。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賬戶。
天津日報-以卡養卡切莫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