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十八條信用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約之日或銀行入賬之日起15日內按日利息的0.5 ‰計收,15日後按日利息的0.10 ‰計收。
超過30天或者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利率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期限最高利率檔次或最高透支額計算利息。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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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六十條扣除零風險權重資產後,商業銀行對單個金融機構無結算同業存款的同業拆借凈額不得超過該行壹級資本的50%。
其中,壹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條例》相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整合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壹,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和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第六十壹條?機構應根據同業業務的種類、品種、定價、額度、金融資產的不同類型以及分支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進行不同的授權,並至少每年對授權進行壹次重新評估和驗證。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