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壹條處理。
根據上述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利用POS機套現信用卡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要件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壹)違反國家禁止利用POS機套現信用卡的規定;(二)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3)情節嚴重,達到刑法制裁標準的。這三項內容完全構成了非法經營罪的客觀方面,缺壹不可,否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