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是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嚴重行為。,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
幫助信函罪的認定規則如下:
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罪的流水,是指通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轉入信用卡的款項數額;
2.扶信罪的定罪數額標準之壹是支付結算金額達到20萬元,流水金額達到20萬元後進壹步界定;
3.如果證明有壹部分流水不屬於征收或付費性質,就應該允許淘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7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上網、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為其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