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罪的流水,是指通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轉入信用卡的款項數額;
2.扶信罪的定罪數額標準之壹是支付結算金額達到20萬元,流水金額達到20萬元後進壹步界定;
3.如果證明有壹部分流水不屬於征收或付費性質,就應該允許淘汰。
扶信罪的量刑,不僅要看流水,還要看利潤。其次,還應當根據行為人取得、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戶密碼、網上支付接口、網銀數字證書,或者他人的手機卡、移動卡、物聯網卡等的次數、張數、張數,,並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過往經驗、交易對象和實施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建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和通訊群;
(二)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
(三)以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是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而為他人提供的。為其犯罪,或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