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的統計數據和案例分析,內蒙古和安徽在助信罪的判決上存在壹定的差異。在內蒙古,幫信罪的量刑相對較重。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院通常會考慮犯罪的性質、社會影響、被告的犯罪記錄以及相關證據的充分性。在權衡這些因素時,內蒙古的法官傾向於采取更嚴厲的判決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但在安徽,量刑相對較輕。法院在考慮判決時,更傾向於采取更加靈活的方式,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行為的具體情節。
綜上所述,根據目前的資料和案例分析,內蒙古幫信罪的判決相對更為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6條
第壹
第三項
所謂“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