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信息5年更新壹次。
《征信業管理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
擴展資料:
《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 對企業失信行為的認定,應由最初對企業失信行為作出決定的部門提出失信行為認定建議,供其他司法行政機關參考。失信企業黑名單有效期與失信記錄存續期壹致。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按照本部門規定,結合實際,對失信行為具體標準予以明確,並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十六條? 失信企業黑名單的披露,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禁止披露企業商業秘密。失信企業黑名單披露時限,應當與其有效期保持壹致。
百度百科-《征信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