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如何認定信用卡犯罪?信用卡犯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的法律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大量財物。要避免信用卡詐騙,要牢記不輕信手機信息、保護信用卡密碼、設置支付限額等重點。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侵犯了國家相關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就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也損害了銀行和信用卡相關當事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二、履約行為1、偽造信用卡所謂偽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紋理、模式、斷面、圖案、磁條密碼制作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提取現金,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2.使用失效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是指過期信用卡、失效信用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被宣告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並交回發卡銀行的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無效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過的卡。所謂塗改卡,是指卡號被塗改過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為掛失或註銷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的壹個號碼被壓平,然後按下另壹個新號碼,以逃避黑名單搜索。所以,塗改卡也是壹種偽卡。3.冒用他人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騙取財物。根據我國對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但如果信用卡和身份證放在壹起,同時丟失,就有可能給拾金不昧者或小偷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金不昧者或竊賊在獲得他人信用卡後,可能利用持卡人發現掛失前的時間差,或利用止付管理的便利,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到信用卡商戶或銀行購物取錢或享受服務。這是幾個常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案例。4.惡意透支是指在銀行開戶的客戶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銀行批準,允許客戶提取超出其賬戶資金數額的款項的行為。透支本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差異。兩者都在客觀上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先使用後償還,然後返還透支款及利息的故意,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據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無力償還,在行為上逃避債務。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除了具備上述四種行為之壹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實施了上述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麽是“數額較大”,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隨著近年來信用卡的日益普及,越來越多的市民使用信用卡支付。但是,也會有很多不法分子通過偽造或盜用他人信用卡進行犯罪,不僅給信用卡持卡人造成財產損失,而且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所以使用信用卡要註意用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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