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滯納金。所謂信用卡滯納金,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含)未還款或還款金額低於最低還款額時,按規定應向發卡行支付的費用。
2.逾期利息。壹般是壹天萬分之五。
3.訴訟費用。損失成本(贏的可能很小)。
4.不良信用記錄。
5.惡意透支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告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將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且被發卡行催收3個月以上。
《刑法》第196條規定了四種信用卡詐騙罪,其中壹種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單位催收後仍不償還的行為。惡意透支五千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可以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