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妳屬於第四種情況。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決定。從2018、12、1,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將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是信用卡詐騙的壹部分。對於發卡銀行來說,是最常見也是危害最大的風險。
因此,正確分析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範措施,對於減少發卡銀行的損失,促進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