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降低網絡服務費費率。銀行卡清算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由現行區分商戶類別的政府定價改為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上限管理,分別向收單機構和發卡機構收取。費率水平降至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065%,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各承擔50%(即分別向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收取的費率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0325%)。
(3)調整發卡銀行服務費和網絡服務費封頂的管控措施。發卡機構收取的服務費,借記卡交易單筆收費不超過13元,信用卡交易不實行單筆收費封頂控制。銀行卡清算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不區分借記卡和信用卡,單筆收取的金額不超過6.5元(即分別向收單機構和發卡機構收取費用時,單筆收取的金額不超過3.25元)。
(四)對部分商戶服務費和網絡服務費實行優惠措施。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和慈善機構,全額減免發卡行服務費和網絡服務費;在刷卡手續費調整措施正式實施後的兩年過渡期內,按照保持費率水平總體穩定的原則,對超市、大型倉儲式商店、水電氣繳費、加油、交通票務類商戶的刷卡交易,給予發卡行服務費和網絡服務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