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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關於信用卡欠款不還的相關刑法,法律法律,多少條,詳細說明

關於信用卡欠款不還的相關刑法,法律法律,有三條。對於信用卡逾期的相關法律,銀行報案時候用到的法律就是以下幾點:

壹、《刑法》第196條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仿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5年4月

為依法懲治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此類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解釋如下:

對以偽造、冒用身份證和營業執照等手段在銀行辦理信用卡或者以偽造、塗改、信用卡等手段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金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案發後至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對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銀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

第六條 《刑法》

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行兩次催收後3超過個月仍未歸還的,認定為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的數額,指本金,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數額較大: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數額巨大 :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100萬元以上。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壹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壹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壹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

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

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

偽造信用卡

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發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所謂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壹個號碼被壓平後再壓上另壹個新號碼用於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塗改卡也是偽卡的壹個種類。

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壹項原則。

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壹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

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

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采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依照《刑法》的規定,行為人除了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壹以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至於什麽是“數額較大”,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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