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三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均可申請單位卡。可申請多張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指定和註銷。
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申請個人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配偶及18周歲的親屬辦理附屬卡,附屬卡數量最多不超過兩張。主卡持有人有權要求取消其附屬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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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發卡銀行必須在第二個賬單周期結束後立即停止超過信用額度的用卡服務,並可根據持卡人的重新申請重新開通超過信用額度的用卡服務,直至信用卡未償金額降至信用卡原信用額度以下。
發卡銀行應及時提醒持卡人即將到期的透支金額和還款日期。除非持卡人提供虛假信息或在未通知發卡銀行的情況下更改聯系方式。
第二十條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行可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