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擴展數據: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壹)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後;
(二)催收應當以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款的方式進行,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采集間隔至少三十天;
(四)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或者約定收取。
是否為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其家屬簽名等原始證據材料進行判斷。發卡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有銀行工作人員的簽名和銀行的公章。
第八條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