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個人申請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指定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
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申請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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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竊取、購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偽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
根據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第三十六條?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信用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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