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證行應當向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收款,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收款,不得使用暴力、脅迫、恐嚇、辱罵等不當收款行為。采集過程應當有記錄,記錄材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2.如果爆炸通訊錄上升到侵犯隱私,幹擾他人正常生活,那麽妳可以保留證據,報警。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發卡行應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規範信用卡催收策略、權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業務風險。發卡行不得對催收人員采用基於欠款回收金額的單壹考核方法。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十九條信用卡催收函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及欠款余額、催收原因及相關法律法規、持卡人相關權利義務、查詢賬戶狀況、還款情況、提出異議及提供相關證據的方式、發卡行聯系方式、相關業務公章、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對信用卡催收的異議後,應及時對相關信用卡賬戶提出意見,並進行核實處理。第七十條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所欠款項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行可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
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壹)欠款的余額、結構和幣種;
(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
(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六)其他與還款有關的事項。
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持卡人停止催收,但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如果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發卡行必須保留記錄數據。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到欠款結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