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 * *是中國人* * *和境內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領的公民身份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 * *是中國人* * *和境內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領的公民身份證明。2003年6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取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2003年6月28日,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並於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2005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78號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自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9月5日發布的1989《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壹發放和管理。”《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和發放的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