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即限制有關人員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限制高消費是指通過法令或者相關規定限制人們超過人們自身正常的消費,近乎奢侈的浪費,向高端的消費靠近的消費。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限制高消費壹般是法院依申請決定,但是在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決定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則應該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通常由人民法院的院長來簽發限制消費令,其中應該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對限制消費令作出公告的時候,產生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限高的影響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