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是指通過法律或相關規定,限制人們超出正常消費、近乎奢侈浪費、接近高檔消費的消費。
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下列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以單位財產實施上述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違反上述規定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