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訴申請書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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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申請人XXX,因XXX人民檢察院對審查起訴信用卡詐騙壹案,提出以下申請:
請求目的:做不予起訴的決定。
事實和理由:寫明不予起訴的事實、理由
綜上所述,申請人XXX,盜竊珠寶事實,有自首情節,有認罪情節,認罪態度良好,並且取得了商行諒解,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難,上有老下有小,因此向檢察院申請不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對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給犯罪嫌疑人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創造和諧社會。
此致
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擴展資料: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訴訟處分,是檢察機關常用的終結訴訟程序的方式之壹。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經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並且制作起訴意見書。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應當寫出偵查終結報告,並且制作不起訴意見書。
偵查終結報告和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由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批準。
第四百零壹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第四百零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