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銀行卡在普通法院受理後壹周內被凍結;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價款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不得對明顯超標的數額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凍結賬戶所需的條件如下:
1.銀行卡是信用卡。如果是凍結,可能是信用卡發生了異常交易;
2.對於透支的銀行卡,銀行會根據實際還款能力設定透支額度。透支超過份額,銀行會立即凍結妳的銀行卡;
3.銀行卡是借記卡。如果是凍結,壹種是錯誤的賬戶凍結,也就是說銀行在銀行交易過程中會錯誤的提供更多的錢到儲戶的賬戶上,然後銀行可能會凍結更多的部分。
綜上,銀行賬戶在被法院執行壹周後被凍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壹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款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數額明顯超標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人民法院凍結的資金,導致被凍結的資金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被轉移的資金。逾期不收回的,裁定該金融機構以其自有財產在被劃轉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人承擔強制執行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的收入通知後,擅自支付給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追償的,裁定其在已支付的金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