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或者(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第壹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第八條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