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壹)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無法歸還而大量透支的;(二)使用虛假信用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逃匿或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根據上述規定,服刑人員不存在上述非法占有目的,不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