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信用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或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