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套取現金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還款2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還款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法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