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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後,犯人的信用卡怎麽辦?我應該如何處理帳單?

服刑後,罪犯信用卡暫時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辦理銷戶手續。因為服刑人員辦理銷戶手續不方便,應該由他人辦理。代理人須持委托人(本人)寫的授權委托書,並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辦理銷戶業務。結賬前付清賬單。

服刑人員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要從主觀上分析,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信用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或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

根據上述規定,服刑人員不存在上述非法占有目的,不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是將原《解釋》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根據持卡人的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請和透支信用卡的情況、透支資金的使用情況、透支後的表現、不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進行判斷。不得僅以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為由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信用卡

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信用卡詐騙犯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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