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費者在使用信用卡時遇到各種各樣的霸王條款,銀行也頻頻被曝出霸王條款的新聞,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我們來分析壹下近年來常見的銀行霸王條款。
1.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銀行可以隨意使用。
條款:乙方授權甲方向甲方關聯公司、甲方服務機構、代理商、外包運營機構、聯名卡合作夥伴、相關信用機構及甲方認為必要的任何業務合作機構披露其個人資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狀況..
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公開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需要征得消費者同意。此外,銀行在未與持卡人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制定標準合同條款的現象十分普遍,實質上剝奪了持卡人的選擇權。建議銀行在消費者個人信息使用授權條款中設置選項,讓持卡人選擇是否同意使用以及使用範圍。
2.未按時還款的銀行可能會扣劃其他卡款。
條款:如乙方未按時還款,甲方可通過信函、電話或上門催收,並有權扣劃乙方在銀行開立的任何賬戶內的款項(未到期視為到期)或處分乙方抵押、質押物清償債務。
客戶授權銀行從客戶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及其他任何賬戶中直接扣劃資金用於清償信用卡欠款,扣劃前銀行無需另行通知客戶。
點評:持卡人未按時支付信用卡欠款,銀行有權扣劃債務人在銀行開立的任何賬戶,不當擴大了銀行追討欠款的權利,加重了持卡人的責任。對於持卡人來說,擴大抵銷權的範圍顯然是不公平的。此外,銀行不能直接免除自己的告知義務,剝奪持卡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3.銀行對損失不負責任。
條款:持卡人因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銀行原因無法正常用卡的,銀行可酌情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幫助,但不對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負責。在交易過程中,銀行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對因臨時網絡通信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進行處理。
點評:在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銀行如果采取措施遲緩,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壹些可以預見的系統故障中,比如銀行的技術漏洞、管理缺陷、核心系統的數據庫版本老化等。,如果銀行疏於管理或更新,銀行必須對客戶的損失負責。
4.第三方服務商的過錯銀行不承擔責任嗎?
條款:為履行本合同,甲方可選擇合格的第三方服務商直接或協助為乙方提供服務或辦理業務..如果乙方因第三方服務商的過錯而遭受損失,甲方將提供必要的協助,幫助乙方向該第三方服務商追償。
點評:銀行選擇服務商為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選擇”在法理上就是“委托”。如果信用卡消費者因第三方服務商的過錯而遭受損失,銀行應向信用卡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僅僅是協助追索第三方服務商提供必要的幫助。因此,該條款涉嫌以格式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是無效的。
5.銀行的權利義務可以不經持卡人同意隨意轉讓。
條款: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隨時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而無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點評:銀行將合同項下的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時,必須征得持卡人同意。雖然銀行的條款寫明持卡人同意轉讓債務,但作為格式條款,持卡人是不能更改的,這實際上剝奪了消費者選擇不同意的權利。建議在合同中設置相應的可選條款或在轉讓債務時提前告知持卡人。
信用卡全額罰息被指霸王條款,這些銀行都取消了。
因為最高法將調整相關法律規定,所以是“熱搜”——信用卡全額罰息規則受持卡人關註的程度可見壹斑。根據新規,被部分持卡人吐槽為“霸王條款”的信用卡將全額罰息。即使他們仍然可以在信用卡條例上數錢,他們也很可能在判決中面臨“狙擊”。
6月6日,最高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對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竊等作出調整。尤其是在信用卡透支方面,征求意見稿與現有銀行普遍存在的罰息要求做了較大調整,信用卡透支全額支付利息的部分條款可能成為歷史。
“全額罰息”飽受詬病。
所謂全額罰息,是指超過還款期限後,無論信用卡當月是否產生部分還款,發卡銀行都會對持卡人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每壹筆消費計算利息。
在現行的信用卡還款付息規定中,大部分銀行在持卡人透支後未按時還款的情況下,采用“循環計息”的全額罰息方式計算持卡人利息。消費者多年來質疑這壹收費的合理性,要求廢除全額罰息的“霸王條款”。
《證券日報》記者致電某股份制銀行客服電話,詢問循環利息的計算方法。客服人員給記者舉了個例子,假設持卡人的賬單日為每月7日,到期還款日為每月25日。銀行5月7日開出的本期票據,包含了4月7日到5月7日的所有交易。假設持卡人在當期賬單中只有壹次消費,消費金額為1000元,商戶還清款項的時間為4月28日。然後,當期賬單顯示“本期應還金額”為1000元,“最低還款額”為100元。不同還款條件下,循環利息為:持卡人在5月25日(含)前全額還清1,000元,6月7日對賬單中循環利息為0元;如果持卡人在5月25日(含)前只償還最低還款額100元,6月7日對賬單循環利息為20.3元,具體計算如下:1,000元×0.05%×28天(4月28日至5月25日)+(1000)。
也就是說,如果不能按期還款,收取的利息將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是從消費之日到還款前壹天的上月賬單總額產生的日利息,另壹部分是從還款之日到還款之日剩余未還金額產生的日利息。
這種還款方式最大的爭議在於,既然持卡人已經如期償還了部分金額,為什麽償還的金額還需要支付利息?
針對上述還款方式,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兩種方案:壹是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法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賬單日至還款日的透支利息應得到人民支持。二是發卡行未盡到“信用卡透支應按最低還款額還款,透支利息按透支總額從賬單日起至還款日止”條款的合理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支付的透支金額支付透支利息的,人民群眾應予支持。雖然發卡行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經償還了透支總額的90%,人民群眾應當支持持卡人按照未償還的金額支付透支利息的訴訟請求。
值得註意的是,最高法關於全額付息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對銀行的此類要求有強制性限制,限制銀行今後不得設置此類條款,而是基於這樣的判斷。
部分銀行已取消全額罰息。
“全額罰息”確實是持卡人非常關心的。不過,《證券日報》記者調查發現,部分銀行已經取消了這壹規定。
以工行為例,持卡人可以按照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按最低還款額還款的,發卡機構只對未償還部分收取銀行記賬日至還款日的透支利息。
此外,本報記者撥打各家銀行客服電話發現,浦發銀行、農業銀行等銀行也實行“分段計息”制度。對於賬單未還清的客戶,從記賬日起,只按規定利率支付未還部分。
2013年,銀行業協會公布了修訂後的《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明確會員單位應提供“容差容時”服務。目前大部分銀行會提供3天容差和10人民幣容差服務。
此外,少數銀行對“10元”的額度更為寬松。比如有兩大國有銀行分別規定“票據金額1%以內”和“100元以內”。
同時,《證券日報》記者查閱多家銀行的信用卡章程和催收協議發現,對於不在時間和容忍度範圍內的逾期情況,目前多數銀行都是按照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利息。
根據2017年初生效的《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壹般稱為“信用卡新政”),調整了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計息規則、免息還款期、最低還款額、預借現金等項目和限額,為發卡銀行提供了非常大的差異化發展空間。以透支利率為例,《通知》從之前的日利率萬分之五調整為對透支利率實行上下限管理。上限為現行標準日利率的萬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萬分之五的基礎上下調30%。這意味著持卡人透支利率有7折優惠的可能。
不過,《證券日報》記者發現,在信用卡透支利率方面,只有招商銀行等少數銀行實施了差異化策略。
目前大部分銀行的信用卡章程都有類似條款:“甲方在對賬單載明的到期還款日前還清全部債務的,當期對賬單載明的消費和通過信用賬戶進行的存款交易可以享受免息還款期。否則,所有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乙方根據甲方實際欠款天數,從銀行記賬日起按欠款日累計余額乘以日利率計付利息,日利率為0.5 ‰,按月復利。”
值得註意的是,對於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按時還款的,銀行除了全額罰息外,還收取壹定金額的違約金。不同銀行的收費規則大同小異,壹般對最低還款未還部分收取5%的費用,部分銀行采取“階梯收費”。與此同時,壹些銀行對違約賠償金的金額設定了最低限額。在《證券日報》記者咨詢的銀行中,有兩家股份制銀行設定了最高的最低支付額,20元。這意味著,即使持卡人實際逾期違約金不足20元,也將按照20元收取。
廢除信用卡全額計息“霸王條款”,擬定銀行卡試行新規
涉及70億銀行卡持卡人利益的司法新規有望出臺。
最高人民政府6日發布《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如何審理信用卡透支利息、偽卡交易等案件。
近年來,隨著持卡人數的增加,出現了爆發式增長的趨勢。但司法實踐中壹直存在分歧,操作不統壹。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婷婷表示,這壹司法解釋是業界長期以來的呼聲。壹旦實施,將倒逼商業銀行進壹步增強合規意識,優化業務流程,更加積極地履行合理提示和安全保障義務。
全額計息的“霸王條款”有望被打破。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竊以及審理中的程序問題,條文針對性很強。
其中,《規定》第二條明確給出了信用卡全額計息的兩種方案。
第壹,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法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且已經償還了最低還款額,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支付賬單日至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群眾應予支持。
二是發卡行未盡到“信用卡透支應按最低還款額還款,透支利息按透支總額從賬單日起至還款日止”條款的合理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支付的透支金額支付透支利息的,人民群眾應予支持。雖然發卡行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經償還了透支總額的90%,人民群眾應當支持持卡人按照未償還的金額支付透支利息的訴訟請求。
所謂全額計息,也叫“全額罰息”,是指即使已經部分還款,也按照透支總額計息。是銀行廣泛使用多年的信用卡計息原則。是銀行擬定相關協議,持卡人被動選擇同意,雙方不平等的“霸王條款”。
現在最高法給出了兩個方案。陳婷婷解釋說,在第壹個方案中,無論“全額罰息”條款多麽完備,只要持卡人還了錢並提出異議,罰息就按照實際欠款計算;第二種方案基本支持銀行的主張,但前提是銀行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且持卡人還款未達到90%。
《規定》還細化了利率區間,與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壹致。《條例》明確,約定的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年利率低於24%的,人民應當支持,超過36%的,人民不予支持;24%-36%之間,民眾不會支持持卡人自願支付後要求返還。
長期以來,信用卡透支的利息和滯納金都是按復利計算的,年化利率遠在36%以上,這壹點大部分持卡人可能不是很清楚。
《規定》的另壹大亮點是對證據的強調,涉及不同情況下的具體方法(證據種類)、提交證據的義務以及舉證不利後果的最終負擔。同時也明確了第三方支付和電信運營商在網絡盜竊中的責任,將有利於偽卡交易、網絡盜竊等案件的審理。
迫使銀行調整利率規則?
最高法之所以擬出臺上述規定,與近年來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引發的銀行卡爆發式增長不無關系。
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壹季度末,全國在用銀行卡7013萬張,環比增長4.79%。其中,在用借記卡64億張,環比增長4.84%;信用卡和借記卡使用量為612萬張,環比增長4.23%。
相關性自然上升。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判情況顯示,受理的金融消費案件中,信用卡數量最多,為***19830,占比60.82%。
據了解,信用卡被“挑釁”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惡意透支、追回信用記錄、天價滯納金等方面。而只觸發“全額計息”方式,審判中很難統壹判決,審判過程更“頭疼”。2017年5月,某持卡人刷卡消費近2萬元,但自動還款的儲蓄卡余額不足,還剩70元左右未還。10天後產生利息約300元,為“全額利息”。持卡人認為不合理,將銀行告上法庭。結果壹審敗訴,二審改判才勝訴。
如何審理這種“全額計息”方式引發的案件,此次在上述《規定》中有明確規定,指明了可能的裁判路徑。
陳婷婷表示,《規定》對於減少現行法律與現實的摩擦,統壹辦案思路,在均衡保護各方權利的基礎上構建具體的“地圖”,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上述案件結案後,有業內人士建議銀行調整計息規則。而銀行的信用卡收入主要靠刷卡手續費和利息,現行計息規則顯然對發卡行更有利。規定是否會迫使銀行主動調整計息規則,恐怕還有待觀察。
工行信用卡收取年費是霸王條款嗎?問銀監會。
這個真的不壹定,因為每個銀行的規定都不壹樣,即使壹個銀行根據卡的類型不壹樣,這個也會不壹樣。
雖然銀監會有規定,但部分銀行仍存在“卡未激活就收年費”的現象。如果銀行要收年費,就必須提供壹些不同於其他卡的特定“增值服務”。
因為有些業務員不熟悉卡的性質,或者急於做單,在申請的時候沒有詳細告知客戶,所以銀行和客戶經常有這種。辦卡的時候最好和銀行的工作人員說清楚。
信用卡霸王介紹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