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十壹條發卡銀行的權利: (壹)發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獲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確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額度。(2)發卡銀行對持卡人的透支有追索權。持卡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的,發卡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3)發卡銀行有權取消不符合其章程規定的持卡人的資格,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銀行卡。(四)發卡銀行不得掛失儲值卡和ic卡中的電子錢包。
第六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壹)騙取或者冒用信用卡的;(二)偽造、變造銀行卡的;(3)惡意透支;(四)利用銀行卡及其設備騙取銀行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