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的量刑
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盜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補充偵查的期限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調查,必要時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頻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三款規定,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不僅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還包括自偵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壹次後,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證據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信用卡被舉報的刑偵流程是怎樣的?
1.審問嫌疑犯。
(1)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二)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傳喚和傳喚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問證人
可以到證人的單位或者住處,但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
3.勘驗和檢查;
4.搜索;
5.扣押物證和書證;
6.鑒定;
7.通緝;
8.調查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