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向某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壹張,預留了手機號和住宅電話,卡片領取方式為郵寄至住宅地址,後秦某收到銀行信用卡已審核通過的短信通知。
幾天後,秦某收到快遞已由物業代收的短信,但前往物業查詢時卻未找到快遞。第二天秦某收到信用卡已被激活啟用的手機短信通知,幾分鐘後,又收到該信用卡被刷卡花費2萬元的手機短信通知,秦某隨即將信用卡掛失並到公安機關報案,並支付了花費款項及利息***20660元。
經公安機關多方調查,成功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淩某,淩某曾經去過秦某居住的小區北門衛室,乘隙竊得被害人秦某的銀行信用卡快遞,並通過向他人付款獲得秦某身份信息,於次日激活該信用卡,通過POS機刷卡套現2萬元等。
秦某訴至法院,以銀行在信用卡被盜及激活信用卡過程中存在安全漏洞,其本人沒有使用該信用卡為由,要求判令某銀行返還20660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銀行有無負責責任
正常情況下,真卡被他人盜竊後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持有人自行負責,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真卡尚處於未激活使用狀態。銀行在郵寄信用卡及審核信用卡激活過程中存在程序設計缺陷和技術漏洞,導致非本人且未經授權的激活申請也能被允許,故銀行應當負責責任,用戶在過錯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銀行責任。
小財認為,銀行作為信用卡提供商和服務商,交易規則、交易流程、交易要素均由其制定、設計,支持交易完成的相關設備及技術亦處於銀行掌控下。相對用戶個人,不論在程序設計還是交易環節,銀行有更多防範風險的能力與條件,有義務為用戶提供安全保護,而用戶對賬戶發生異常變動負有通知等附隨義務。
小財提示持有人申領信用卡後應密切關註信用卡的審核和投遞流程,在收到賬戶異常信息時應及時采取掛失、報警等措施,防止損失發生或擴大。同時發卡行在信用卡申領環節,應提高安全保護意識和技術手段,確保持有人本人收到信用卡後由本人操作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