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事角度來說,盜用者與持卡人之間的關系是侵權責任,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應當承擔返還財產的責任。從刑法的角度來說,如果小偷盜竊的數額達到壹定數額,就構成盜竊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銀行與持卡人之間是合同關系,銀行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環境,保護持卡人的財產安全。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即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