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持卡人還清所有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可申請銷戶。銷戶時,應將單位人民幣卡賬戶內的資金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
單位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應轉回相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單位人民幣卡可以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的結算,但不允許透支。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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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六十二條個人卡在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5萬元,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行授予單位的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的單位月透支余額不能超過65438+萬元。
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風險信息管理系統中有不良信息的,收單機構應謹慎或拒絕為該商戶提供銀行卡收單服務。
第六十三條?發卡銀行有權對持卡人的透支進行追索。持卡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的,發卡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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