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壹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壹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四十壹條 發卡銀行應當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及擔保方式。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持卡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定期復查,並應當根據資信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