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勞動法來看,銀行克扣員工風險溢價是違法的,銀行有權拒付。其實這種多年前在用人單位流行的做法,現在幾乎已經很少見了。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金錢、實物等。不得將員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或其他個人身份證件作為“工廠保證金”扣留或抵押。公安部門和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或者擅自收取保證金(物品)。所以銀行在信用卡部門扣員工風險溢價是違法的。
此外,在1995中,原勞動部《關於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物)、抵押金(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盡量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單位,是否具有用人主體資格。否則,即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因為違反了法律;
2、合同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確,導致其權益受到侵害;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事項,必須以書面形式寫入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口頭承諾,防止日後發生糾紛,因缺乏證據無法得到法律有效保護;
4.詳細填寫合同條款,避免簽訂條款不全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應當有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雇員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要仔細閱讀相關重要條款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5.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勞動者應該了解自己的基本權利,堅決要求修改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