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
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第六十條
持卡人將單位的現金存入單位卡賬戶或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應責令改正,並對單位卡所屬單位及個人卡持卡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第六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壹)騙領、冒用信用卡的;
(二)偽造、變造銀行卡的;
(三)惡意透支的;
(四)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