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五條,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房補貼以不低於所購住房總價的30%作為購房首付款;有住房補貼的,個人承諾的30%為購房首付;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賠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擔保人;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向商業銀行貸款,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還款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的可行性。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的關聯方是指:
(壹)商業銀行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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